新《公司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股东未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,公司根据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,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时;宽限时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,不能少于六10日。宽限时届满,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,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公告,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,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。根据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出售,或者相应降低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:六个月内未出售或者注销的,由公司其他股东根据其出资比率足额缴纳相应出资。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,应当自接到失权公告之日起30日内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该条可以具体分解为:
一是需要先由公司对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书面催缴;
二是宽限时有最低需要,但无最高限制。宽限时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,不能少于六10日。为此,为预防大股东(大股东一般担任董事长)、董事会(董事)滥用权利,无限制扩大宽限时,公司章程应当对宽限时作出明确规定;
三是失权公告应当由董事会(董事)发出;
四是失权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;
五是对失权的股份应当进行出售或者减资注销,或者由公司其他股东根据其出资比率足额缴纳相应出资;
六是被失权的股东异议期为30日,并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倡导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公司法